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聰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聰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戴聰明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巫淑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7日│101年7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台南地檢102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405號│第5967號││├───┬────┼──────────┼──────────┼──────────┤│最後│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2年度易字第771號│103年度上易字第57號│││││││││├────┼──────────┼──────────┼──────────┤││判決日期│103年3月20日│103年5月7日││││││││├───┼────┼──────────┼──────────┼──────────┤│確定│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102年度易字第771號│103年度上易字第57號│││││││││├────┼──────────┼──────────┼──────────┤││判決確定│103年4月7日│103年5月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易服社勞之案件││││├────────┼──────────┼──────────┼──────────┤│備註│台南地檢103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715號│第21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