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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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上訴人 吳榮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吳青山吳溙秝吳玟葶吳青順 間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12日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人就分割遺產事件提起上訴,依法應繳納上訴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35,002元,惟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明等件在卷足稽,然上訴人迄未補繳,有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是本件上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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