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4號原告 詹宗霖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被告 廖品卉 原告與被告廖品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原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段○○○○號面積55平方公尺土地,於民國99年9月13日以買賣為由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嗣因上開土地經被告廖品卉之債權人聲請本院強制執行業已由第三人拍得,原告於民國104年8月6日因而變更請求被告廖品卉應給付原告上開土地經拍賣所得之價金新臺幣(下同)847萬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4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53元。因原告於起訴時已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故於訴訟終結,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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