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51號原告 張朝勇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 律師原告與被告 葉龍勝 即宇建機械工程行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9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4年度救字第188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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