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22號債務人 蔡正賢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件:
(一)債務人陳稱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等語,請說明自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係從事何工作?並提出斯時之每月實際薪資證明或收入切結書。另請說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以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例如失業、客觀收入減少、支出增加等情事,如有相關證明亦請一併提出。又債務人於毀諾後,是否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
(二)請債務人說明於上開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是否有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及其有何須受債務人扶養之情?如有,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用為若干元?如有支出扶養費用之相關資料或收據,亦請一併提出。
(三)債務人稱與兄弟姊妹分擔扶養父親 蔡居財 及母親 蔡李妹足 ,請提出親屬系統表及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分擔之比例及方式。
(四)請說明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五)債務人陳稱與配偶共同負擔扶養參女,惟查債務人另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請說明另二名未成年子女受扶養之情形及扶養費用如何分擔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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