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11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李嘉津李蕙津 即周 李家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李嘉津即李蕙津即周李家珍於民國94年3月4日向聲
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
300元。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34,979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95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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