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9號聲請人 黃清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 李美琴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票號433918、437539、362837、339590號之提示日為何?並應分別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 蔡李美琴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