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21號聲請人 洪文慶 即慶發土木包工業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如代收入傳票、取款條等)。
二、承上,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三、台端聲請狀所載之帳號「00000000」,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000000000」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四、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