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佩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佩琴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犯詐欺罪等案件,先後判處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上開情形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參照)。另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參照)。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並依以下各款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參照)。
三、查受刑人前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並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取財罪│竊盜罪│侵入住宅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2日│102年7月7日│102年9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50、151號│字第3741號、3742│字第3741號、3742││││號│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埔刑簡字│103年度訴字第51│103年度訴字第51││事實審││第122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1月8日│103年2月27日│103年2月27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埔刑簡字│103年度訴字第51│103年度訴字第51││判決││第122號│號│號││├────┼────────┼────────┼────────┤││判決│103年2月6日│103年3月25日│103年3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6經定應執│編號1至6經定應執│編號1至6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行刑有期徒刑1年8│行刑有期徒刑1年│││月│月│8月│└────────┴────────┴────────┴────────┘┌────────┬────────┬────────┬────────┐│編號│4│5│6│├────────┼────────┼────────┼────────┤│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16日│102年9月18日│102年10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741、3742號│字第3741、3742號│字第3716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1│103年度訴字第51│103年度易字第12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2月27日│103年2月27日│103年6月30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1│103年度訴字第51│103年度易字第120││判決││號│號│號││├────┼────────┼────────┼────────┤││判決│103年3月25日│103年3月25日│103年7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6經定應執│編號1至6經定應執│編號1至6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行刑有期徒刑1年8│行刑有期徒刑1年│││月│月│8月│└────────┴────────┴────────┴────────┘┌────────┬────────┬────────┬────────┐│編號│7│8│9│├────────┼────────┼────────┼────────┤│罪名│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20日│102年9月16日│102年8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239號│字第2287號│字第409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埔刑簡字│103年度易字第533││事實審││101號│第141號│號││├────┼────────┼────────┼────────┤││判決日期│103年10月31日│104年2月12日│105年1月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埔刑簡字│103年度易字第533││判決││101號│第141號│號││├────┼────────┼────────┼────────┤││判決│103年12月1日│104年3月19日│105年1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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