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1313號債權人甲○○
9號9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支票AR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支票未經提示依法不得請求給付票款)。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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