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1278號債權人蘋果村管理委員會
室法定代理人甲○○
室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債權額新台幣8081元之計算基礎(釋明逾管理費新台幣8000元之債權請求依據及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