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易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12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何建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李文福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