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本票原本1張(票號:CH280806)。㈡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如與聲請狀附表所載不符併更正之(以到期日為準)。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