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如附表所示之10次竊盜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77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3月、3月、3月、3月、3月、3月、3月、3月確定,嗣因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復經該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598號裁定將上揭宣告刑各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另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受刑人雖提上訴,惟已於96年8月29日撤回上訴聲請,有撤回上訴聲請書1份附卷可核)),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60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98號裁定、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00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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