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3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3493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捌仟伍佰壹拾柒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零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二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