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3號聲請人甲○○
8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銀行簽章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高建民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3號聲請人甲○○
8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繳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銀行簽章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