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617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胡素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5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 吳永松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7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對債務人 胡永松 現在及將來所負之一切債務。並已辦妥抵押權設定在案。
三、嗣債務人胡永松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⑴399,564元,⑵200,647元,約定利率按年息8.8%計算,借款期限為6年,自96年10月19日起至102年10月19日止,分72期償還全部借款本息,其中任何一期償還遲延,則全部為清償之借款均視為到期,並約定如逾期償還,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應自逾期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貸款息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貸款息20%計加付違約金,立有借據暨約定書可證。詎料借款未依約受償,除尚欠如訴訟標的金額之本金⑴29,527元⑵13,840元及自⑴102年5月19日⑵10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應繼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索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小港│孔宅││277│建│3,950.00│100000分之│││││││││││608││├─┴───┴────┴────┴────┴────────┴─┴──────┴─────┴──┤│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834│高雄市小港區旭│高雄市小港區孔│鋼筋混凝土造│3層:99.82│陽台:12.55│全部│││││日街40號3樓│宅段277地號│14層樓房第3│合計:99.82│露台:24.77││││││││層││花台:3.89│││├─┼──┼───────┼───────┼──────┼───────┼──────┼──┼─┤│2│983│上開建物之共同│同上││4,887.54││10萬│││││使用部分│││││分之││││││││││54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