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88號債權人 鄭立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吳謹 即慶隆儀器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⑴慶隆儀器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⑵原債務人 涂守仁 每月薪資以新台幣肆萬貳仟元計算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