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八三號
自訴人乙○○擔當自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夏金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博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