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33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劉耀駿 即劉安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肆拾萬貳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