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空氣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宗堡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一0五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二0號)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按,而扣案空氣槍壹枝(含彈匣一個)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經其供承在卷,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屬實,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六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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