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程志偉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2975號、第4324號、第5368號、第5370號、106年度偵字第16586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程志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
二、本件被告即具保人程志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5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被告即具保人程志偉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具保釋放,有本院刑事報到單、107年6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可稽(本院卷第104至107、10
9頁)。
三、經查:被告於上開審理期日中,經法官面告應於107年6月22日到庭(已告知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刑事訴訟法第72條),被告嗣後無正當理由不到、且經拘提無著,上情有本院107年6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卷附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4份、拘票2份、本院刑事報到單、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05至107、114、117、122、123、124、127、131、136頁)。且被告於本院裁定時,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可參。依上開事證顯示,堪認被告業已逃匿,爰依前揭規定,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呂曾達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