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上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上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上字第61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甲○○被訴詐欺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95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被上訴人甲○○被訴詐欺(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343號)案件,經本院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甲○○無罪之判決,改諭知被告甲○○有罪確定(詳本院97年9月9日96年度上易字第2343號判決),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許增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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