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43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23日上午9時3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於庭期前就被告95年1月12日陳報狀之內容具狀表示意
見。
被告請於95年2月13日前具狀 陳明 為禁治產裁定之法院及案號
,並附該裁定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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