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17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新竹市世界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李銘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竹市世界高級中學捐助章程第十九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財團屬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6年6月30日召開第14屆第4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第19條,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新竹市世界高級中學董事會第14屆第4次董事會議紀錄、教育部106年7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1060078353號函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新竹市世界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第19條之規定,核係就該財團法人監察人資格所為之變更,而其變更後之規定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董怡湘附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