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78號原告 黃國旙 被告 張朝國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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