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 蔡崇文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帛芹┌────────────────────────────────────────┐│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洪忠賢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蔡崇文│15,530元│EC0000000│107年12月15日││││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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