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葉木彬 被告 許志豪 上列被告許志豪因竊盜案件(本院108年度桃簡字第46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簡志宇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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