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12號原告木晨良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 律師被告 蕭伃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