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11號

聲請人工勤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蔡鴻杰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信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補正理由欄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查聲請人聲請本件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二、另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應由公司支付清算人之報酬,是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相對人名下有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倘相對人名下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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