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告 朱宇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世鋼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