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085NX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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