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6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沈振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於114年1月21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0,75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856元
,惟上訴人係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0,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戴寧
附表(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30萬5,450元
108年9月30日
113年7月29日
(4+304/366)
5%
31萬5,305.41元
小計
31萬5,305元
本金加計利息
1,620,7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