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6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沈振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於114年1月21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20,75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856元

,惟上訴人係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0,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戴寧

附表(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30萬5,450元

108年9月30日

113年7月29日

(4+304/366)

5%

31萬5,305.41元

小計

31萬5,305元

本金加計利息

1,620,7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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