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041號

原告 林晉宏

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 律師

被告 李玉春

張萬成

劉靜芬

洪偉翔

蕭榮賢

蕭富鴻

陳淑惠

蔡靖淳 (原名 蔡旻娟

郭秋琴

張來足

張玉慧

沈智熾

蔡忠霖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偉評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宜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仍有事實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四點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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