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041號
原告 林晉宏
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 律師
被告 李玉春
查 郭秋琴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偉評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宜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仍有事實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四點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