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起訴證明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聲字第13號聲請人 劉利 相對人 林永豐
江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92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以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提起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92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主張原告與被告江文仁為夫妻關係,二人共同出資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因原告當時未取得本國身分,故將系爭不動產登記於江文仁名下,而與江文仁間有「土地所有權聲明」之約定。惟江文仁竟將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林永豐,為避免第三人無從知悉兩造就系爭土地所有權有所爭執,而引發日後善意第三人訟爭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准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本案訴訟,就其請求相對人江文仁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部分,係對於依法應登記之物權移轉行為而為請求,且已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其與相對人江文仁間之土地建物所有權聲明以為釋明;惟該釋明尚有未足,本院認應命聲請人供擔保後,方得許可其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又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斟酌相對人間前於105年間買賣系爭不動產之價格為1,080萬元,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在卷可憑(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92號卷第138至143頁),如以此為訴訟標的價額,為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另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據此推估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致相對人利用或處分系爭不動產可能延宕期間約為4年4個月,並以之為據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可能遭受之損害為233萬8,200元【(計算式:10,800,000元×5%×4.33(即4又4/12)年=2,338,200元)】,惟此為此類事件中於假扣押、假處分時本院酌定之金額,本院認以不逾上開金額之200萬元為擔保,已屬適當,爰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曾至萱附表:
~T40X0L2;┌─────────────────────────────────────────────────┐│財產所有人:林永豐│├─┬───────────────────────┬───────┬──────┬────────┤│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宜蘭縣│宜蘭市│壯一││117-48│25│全部│││├───┼────┴───┴───┴──────┴───────┴──────┴────────┤││備考││├─┼───┼────┬───┬───┬──────┬───────┬──────┬────────┤│2│宜蘭縣│宜蘭市│壯一││117-73│65│全部│││├───┼────┴───┴───┴──────┴───────┴──────┴────────┤││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1618│宜蘭縣宜蘭市壯│住家、│一層:54.12││全部│││││一段117-48、│三層樓│二層:52.80│││││││117-73地號│鋼筋混│合計:106.92│││││││--------------│凝土造││││││││宜蘭縣宜蘭市自│││││││││強新路60巷19號││││││││││││││││├──┼───────┴───┴───────────┴─────┴────┴─────────┤││備考││└─┴──┴────────────────────────────────────────────┘~T64X4L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