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7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778號
原   告  蘇靜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柒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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