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001號
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訴訟代理人 黃鵬宇
被 告 高秀妹
高培碩
陳敬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2月5日上
午9時2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