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17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17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鄭敏如
附表(違約金):
┌──┬───────┬─────────────────────┐
│編號│金額(新臺幣)│計算方式│
├──┼───────┼─────────────────────┤
│一│3,971元│自95.03.29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計算│
├──┼───────┼─────────────────────┤
│二│3,971元│自95.04.29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計算│
├──┼───────┼─────────────────────┤
│三│3,971元│自95.05.29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計算│
├──┼───────┼─────────────────────┤
│四│3,971元│自95.06.29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計算│
├──┼───────┼─────────────────────┤
│五│3,971元│自95.07.29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計算│
├──┼───────┼─────────────────────┤
│六│3,971元│自95.08.29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計算│
├──┼───────┼─────────────────────┤
│七│3,971元│自95.09.29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計算│
├──┼───────┼─────────────────────┤
│八│3,971元│自95.10.29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計算│
├──┼───────┼─────────────────────┤
│九│3,971元│自95.11.29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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