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9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財生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財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查受刑人洪財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附表:
受刑人洪財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9日│100年10月8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356號│100年度偵字第613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20號│101年度易字第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14日│101年6月2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20號│101年度易字第57號││決├────┼────────────────┼────────────────┤││確定日期│101年6月8日│101年7月26日│├────┴────┼────────────────┴────────────────┤│附註│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2.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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