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00號原告新竹縣寶山鄉農會
22號法定代理人 楊永富 訴訟代理人 葉寶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彭聖麒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肆仟伍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肆仟零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