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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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56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世恩 被告 翁文信
楊秀芝 朱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貳萬零玖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翁文信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陸萬陸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被告翁文信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楊秀芝、朱心怡給付原告。
本判決主文第1項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主文第2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翁文信於民國104年6月18日,邀同被告楊秀芝、朱心怡
為連帶保證人,簽訂房屋借款契約書,向原告借貸中長期擔保貸款新台幣(下同)1155萬元、長期信用貸款16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分別自104年6月26日起至119年6月26日止、自104年6月26日起至114年6月26日止,借款利息均依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0.88%按月計付,並隨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原告銀行現定儲利率指數1.07%,加碼年息0.88%計算,故目前利率為1.95%),而上開借款如遲延履行時,依房屋借款契約書第14條約定,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㈡被告翁文信復104年6月18日,邀同被告楊秀芝、朱心怡為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43萬元,並簽立個人借款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7月8日起至114年7月8日止,借款利息依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0.88%按月計付,且隨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原告銀行現定儲利率指數
1.07%,加碼年息0.88%計算,故目前利率為1.95%)。又上開借款如遲延履行時,依個人借款契約第11條約定,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㈢詎被告翁文信自106年2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經原
告通知催討後仍無法繳款正常,則依前揭房屋借款契約書第16條、個人借款契約第12條之約定,被告翁文信未依約清償,其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迄今尚欠原告本金共計1248萬7040元及其所衍生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且迭經原告催討未果,而被告楊秀芝、朱心怡為上開貸款、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及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及保證人之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一般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㈣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12萬928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⒉被告翁文信應給付原告36萬6112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如對被告翁文信執行無結果,由被告楊秀芝、朱心怡負擔。
三、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房屋借款契約書、個人借款契約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212萬928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依消費借貸及一般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翁文信應給付36萬6112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被告翁文信之財產執行無結果,由被告楊秀芝、朱心怡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君縈附表:
┌─┬───────┬────────────┬───────────────────┐│編│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號│(新台幣:元)├────────┬───┼────────┬──────────┤│││計算期間│利率│計算期間│利率│├─┼───────┼────────┼───┼────────┼──────────┤│1│1,398,378元│自民國106年2月│1.95%│自民國106年3月│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26日起至清償日止││27日起至清償日止│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2│10,722,550元│自民國106年2月│1.95%│自民國106年3月│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26日起至清償日止││27日起至清償日止│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3│366,112元│自民國106年2月│1.95%│自民國106年3月│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26日起至清償日止││27日起至清償日止│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合計12,487,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