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99號原告 高志豪 被告 許朝瑋
蔡瑞源 莊淙皓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7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美華
法官顏銀秋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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