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55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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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易字第5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五○八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上訴人即被告雍眾實業有限公司被告兼代表人丙○○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曾海光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自更字㈠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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