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75號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黃美蘭
黃美如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宜蘭縣宜蘭市○○○路○○○號)於民國94年1月8日死亡,爰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3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