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5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0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0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