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76號反訴原告 顏如雪 即桃園市私立幼幼家幼兒園訴訟代理人 顏兆佑 反訴被告 彭瑞蓮
古明玉 卓佩華 洪綉珺 謝心蓓 古淑玲 徐若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 律師複代理人 車彥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玉芬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