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雪莉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釋明聲請人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與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實領薪資差異原因。
二、請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