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6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6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6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銘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8年度偵字第92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再刑事訴訟法規定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或經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前,若於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訴,於法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95年度台上字第540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訴字第103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檢察官係以本案與本院先前所審理之108年度訴緝字第80、81、82號被告林銘勇詐欺等案件(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2、132號、107年度偵字第2984、3110、3363、6800、8091、81
24、10366號、107年度偵字第6751號、107年度偵字第9140、9222、12696號、107年度偵緝字第890號),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為追加起訴。惟被告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6日辯論終結,並於108年6月27日以108年度訴緝字第80、81、82號為判決而審結在案,此有本院108年度訴緝字第80、8
1、82號案件書記官辦案進行簿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8頁),且有本院108年5月16日審理筆錄1份附於本院108年度訴緝字第80、81、82號卷宗可查。而檢察官係於108年5月17日以中檢達履107偵26972字第1089051736號函提出書狀追加起訴並於同日繫屬本院,有前開函文及收文戳章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頁)。是以,本件檢察官係於前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追加起訴,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追加起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蔡家瑜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6972號、108
年度偵字第9293號追加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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