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HABTHASUPHOJ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2048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THABTHASUPHOJ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048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106年度保管字第1818號),因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難以析離,有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7月25日草療鑑字第1060700235號鑑驗書乙份在卷可稽,係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均有明文。查被告THABTHASUPHOJ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0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本件扣押之吸食器1組,經囑託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7月25日草療鑑字第1060700235號鑑驗書乙份可考(見106年度毒偵字第2048號卷第52頁)。據上,是認扣案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因無法析離上揭毒品,應視為整體之物,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是以,本件聲請,核屬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