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0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0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亞函選任辯護人張順豪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亞函於民國107年10月28日上午11時34分許,徒步行經臺中市○○區○○○路○○○號前,適告訴人 洪煜翔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其女友境來未行經該處時,其機車手把及後視鏡不慎碰撞被告之左手,並對被告鳴按喇叭,被告因而心生不滿,當場基於傷害、毀損、公然侮辱之犯意,徒手將告訴人打趴在地,告訴人因而受有頭部、右側胸壁、手肘、手臂挫傷等傷害,復毀損告訴人之安全帽鏡面、穿著之長褲,致令不堪使用,並於施暴之時,在不特定路人均得共見共聞之馬路上,公然對告訴人持續辱罵:「幹你娘、你給拎北叭啥小、臭機掰」等足以貶低告訴人人格之三字經。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及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蔡亞函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及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刑事告訴,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既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念豫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